论法律的良心
——《紧急公关》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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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良心”,即良善之心,向善之心,善意之心。法律的良心与人的良心不同。法律的良心体现在制定法律的人通过法律的制定、颁布、宣传和实施来抑恶扬善,鼓励人们向善、为善。
^^^^人有善恶之别,法律也有善恶之分。善法之下,凡是心地良善之人,都乐意尊法、守法。恶法之下,善良的人们敢怒而不敢言,不得已而从之,不得已而犯之。无论善法与恶法,邪恶之人都是择其有利于我者用,而对于我不利者则避之弃之。一部法律,如果让社会上的邪恶势力束手束脚,难于施展,叫苦不迭,那就是好的法律,若是让邪恶势力可以上下其手、左右逢源、如鱼得水,那就是恶法。
^^^^法律的良心源于立法者的良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主流社会意识以法的形式的一种公示。
^^^^人可以有私心,但立法者是不能在法律的制定或者法律条文上为人性的弱点留下可乘之机的。法律的漏洞会给不法之人以合法的形式行玷污法律精神之实的舞台。
^^^^一部《紧急公关》电视剧【具体为第28集末尾部分至第31集前半部】,让我看到了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存在的漏洞,也看到了中国现实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观的危机。
^^^^南方大学的周教授带了两个研究生:庞岳和尹强,前者毕业后因生活工作失意,对后者产生忌妒而将其用残忍的手段杀害致死。庞岳一审被判处死刑。
^^^^在被告律师提出上诉的背景下,各种社会势力各显神通,极尽玩权弄法之能事。
^^^^被告辩护律师蒋律师带着被告父母找到被告的研究生导师周教授,蒋律师说“我搜集了一些国外的案例,有很多杀人的案例,是因为受到了舆论同情被告,最终被告免于一死”。他希望作为传播学专家的周教授提供一些帮助,
^^^^被告的父亲说,是因为周教授偏向尹强,不管他儿子的工作,导致他儿子恨尹强而将其杀害。尤其是周教授女婿的一句话“由于你的偏见才制造了一个杀人犯”使周教授大受刺激。周因为想为自己赎所谓“偏见”、偏心之罪,决心帮助被告免除一死以解除自己良心的包袱。
^^^^这里插一句:生活中的厚此薄彼,是厚薄者的个人选择,往往与被厚薄者本身有关系。即便是父母之于子女,虽说是“手心手背都是肉”。也难免会有所偏爱,因为子女的性情和表现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是与职务、公务相关的厚此薄彼,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导师没有义务为所带的每一个研究生找工作。所以厚此薄彼与被告的杀人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周教授从前的弟子,本来是处理商务公关的林中硕为了报答导师也越界为被告搞起了免除死罪的公关策划。
^^^^随后又有两个女人加入了为争取对杀人犯庞岳死刑改判死缓而出力献计、奔走活动的队伍:一个是林中硕的前女友袁未律师,一个是林的现任女友许雯雯,笔名“鹰瞳”,做“深度报道”的资深媒体人。这两个女人均不认识被告,对被告也没有任何的法律瓜葛,完全是因为与另外一个同样不认识被告,对被告也没有任何的法律瓜葛的男子的性爱关系加入到了为杀人犯请命的阵营。
^^^^公关先生林中硕从被告辩护律师那儿弄到了被告的一审录像资料,其中有被告的最后陈述,“我做了不可原谅的事【抽泣】,我想对尹强的父母说,我以非常残忍的方式,给你们的生活带来了绝望和悲剧,我对不起你们……我对审判结果不敢有奢望,假如我侥幸活了下来,我将在我剩下的时间里,竭尽全力地去补偿你们【此处及以下的两处“你们”指被告的父母】,服侍你们终老。假如我真的走了,那也只是我的报应,我希望你们能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来。假如有另外一个世界,我希望人可以在那里赎罪……我希望千千万万的年轻人要以我为鉴,不要做同样的傻事。对不起……【一直在抽泣】”
^^^^【思规则冷评】习惯于应试考试的人,大都知晓按照标准答案解题。研究生嘛,妥妥的解题高手。所以越是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就越精通语言之道。他们深知哪些话可以说,哪些话必须说,哪些话不能说。所以犯罪分子的忏悔,越是社会地位优越的人,就越是善于包装。而社会地位低下,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在法庭上做被告的最后陈述时,甚至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总是给人态度恶劣、嚣张跋扈的感觉。把一个人在面对法庭这样的一个生死攸关的场合所说的话,作为判断所谓认罪态度的依据,而不是以他的行为,他所做的事,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是十分荒唐的。设想一下,如果一个杀了人的人,一个故意杀人的凶手,他/她在确知法律对于自己无可奈何,或者法律规定杀人者可以不死的情况下,他/她是会痛不欲生以泪洗面地悔过呢,还是怡然自得地招摇过市?
^^^^但是不管冷眼人思规则怎么看待杀人犯的最后陈述,在公关高手林中硕看来,这份录像资料无疑是在衡量被告人能否得到死刑改判死缓的判决的天平上增加了对被告有利的砝码。因为无论是公众还是被害人家属,他们在看到被告人声泪俱下的最后陈述后,难免会在某种程度上对杀人被告产生同情、宽容和不忍的恻隐之心,而公众的舆论和被告人家属的态度,则是二审法官不能不予以考虑的。
^^^^林的前女友袁未律师为了她仍然深爱着的林中硕,利用她作为资深律师的身份,弄到了有关庞岳犯罪事实的庭审材料。她在仔细研判了被告人的材料以后对林中硕言道,被告庞岳杀人后在潜逃中被抓捕,没有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判死刑“完全合理”,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疑问或疑点,“整个证据链都是闭合的。”“而且最关键的是,庞岳自己已经承认了故意杀人事实。”言外之意似乎是,如果杀人犯本人没有承认故意杀人这一铁定的事实,还是有回旋余地的。
^^^^按照这位据说“胜诉率百分之百”的袁律师的说法,庞岳案“翻案”(实指死刑改死缓)的可能性连百分之一都不到,并且说,如果她是被告的辩护律师,她会连上诉都不会提起。
^^^^我们换一种思维方式来考虑吧,对于这种犯罪事实铁案如山的恶性杀人案件,想改变判决近乎于罔顾国家法度和公理,违背天道和人道。可就正是在明知杀人犯罪有应得、罪刑相当、罪无可赦、没有任何冤情的情况下,偏偏就有这么一大帮社会高层人士,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分别出于自我赎罪、报师恩、儿女私情、扭曲的良心等个人动机而竭诚尽心不遗余力地奔走活动,他们的眼中还有国家吗?他们将国家的法治置于脑后了,他们把自己的社会责任、公民对社会安全的意识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但话又说回来,根据法治的要求,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入罪。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都是与违法犯罪无关的行为,或者说是合法的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如果要求每一个人都摒弃私心,不念人情世故,一心想着国家社稷,天理公道,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那是不可能的。所以国家的法律不能留后门,不能有漏洞,不能给任何人创造以合法的形式行扰乱法制秩序之实的机会。
^^^^前文提到,除了被告的研究生导师周教授之外,还有三个本来不认识被告而且与被告毫无瓜葛的人:林中硕、许雯雯、袁未因为某种七弯八拐的关系和不同的个人动机,共同构成了为杀人犯庞岳保命的核心阵营,这些人可不管被告杀人没杀人,杀人犯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也不考虑社会公共安全有没有什么危险,他们认为只要能够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法律又没有明文禁止,就必须放开手脚去做。
^^^^林的现任女友“鹰瞳”,为了帮助男友公关先生林中硕专门到看守所采访了被告庞岳,目的是制作能够证实被告悔罪表现从而有助于改判死缓的录像。
^^^^采访内容【本部分除了本人的旁注外均出自《紧急公关》】:问:一审得知判决结果后,你是什么感受?答:我终于可以踏实地睡个觉了。问:为什么?答:那种煎熬,比死亡本身更让人折磨。问:所以你认可一审的判罚?【被告做点头状】问:你现在踏实下来,是你觉得,不用再受等待宣判的煎熬,还是因为其他原因?答:【被告叹气】我终于可以去赎罪了。问:可是这可是死刑,你不害怕死吗?答:【深深的叹气】怕,但更害怕身上,背着罪恶活下去。尹强父母一想到我,就会一直痛苦下去。我这样苟且地活着,也没有什么意义了。问:什么时候知道自己做错的,是被抓了以后吗?答:当我在医院里,看着尹强父母,抱着尹强的尸体,抱头痛哭的时候。问:为什么?答:只有死亡这么直观地展现在我眼前的时候。我才知道自己犯下了多大的错。问:既然你认可一审的结果,为什么要上诉?答:是为了我父母,我上诉只是,想給他们心理上一个缓冲的过程。问:有没有什么话,是你在法庭上,想说而没说的?答:有。我想跟尹强父母说。问:说什么?答:【哽咽良久】叔叔阿姨,【喘气状】叔叔阿姨,对不起,我希望我的死,可以减轻你们的痛苦。你们一定要好好地活着,对不起。【作点头认错状】。
^^^^点评:天衣无缝的配合,滴水不漏的答辩,感人肺腑的忏悔,教科书式的认罪伏法。这样的忏悔大可以收藏起来,作为感动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参见下文】以免除杀人犯死刑的话本模板。
^^^^林的前女友袁未律师还托了一位认识被害人尹强父亲单位的领导的朋友,由这位朋友求该领导出面,说服尹强的父亲出具谅解书【参见下文】。“毕竟是体制内单位,领导说话还是很有分量的。”
^^^^对于想为恶性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保命的人们来说,国家现存的法律确实有一个漏洞,一块可以让这些无视法制的跳梁小丑大显身手的法外之地,一根杀人犯的救命稻草。
^^^^国家的法律留下了这样一个“后门程序”:据林中硕的前女友,“金牌”律师袁未所言,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提出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关键是在“二审阶段,拿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书。”这一后门“虽然没有写进刑法”,但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了,还有一个冠冕堂皇的“法理依据”:“在死刑的判罚过程中,受害者家属的意见,对法院的参考起着非常重要和灵活的作用。”
^^^^这一冠冕堂皇的“法理依据”实际上无异于授予了受害人家属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把国家的法制变成了可以由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关联人之间私下进行的交易。
^^^^受害人家属没有权力代表国家的法律,决定杀人罪犯的生死。司法机关或者法院、法官也没有权力把自己手中代表国家行使的公权与受害人家属的意愿或者意志绑定,或者让自己代表国家公权做的决定受其影响或制约。所以“在死刑的判罚过程中,受害者家属的意见,对法院的参考起着非常重要和灵活的作用。”这一条是似是而非的、有违法理,而且是极其有害的。
^^^^杀人犯在二审能不能由死刑改为死缓,关键要看受害人家属的态度,这样一个看似人性化的司法惯例,不仅把国家的司法变成了私人恩怨的化解,而且留下了种种让不法之人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经济实力推波助澜、纵横捭阖、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从而扰乱法治的漏洞。这种祸国殃民的举措,误导了民众的价值取向,让人们认为“有钱人和有社会地位的人即便是杀了人,也至少可以不死。”因为只要善于搞公关,摆平被害人家属,拿到了谅解书,就可以死刑改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际上意味着不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可能递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二审可以因为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而改判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司法实践给了某些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危害社会的机会。
^^^^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法官可以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司法实践必须立法明令禁止。
^^^^理由:一、从法理上讲,这是从某种意义上将国家专属的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让与受害人家属,而受害人家属的意志和意愿又受制于各种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二、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二审法官可以考虑改判一审判决,这一做法在某种意义上使刑事案件的关系人成为了刑事案件的主体从而违背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关联人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这一法律原则;三、所谓“受害人家属谅解书”的规定给了犯罪者家属一方更多的操作空间;四、受害人家属是否出具谅解书,不以犯罪者本人的主观意志和犯罪事实、悔罪行为为转移,而取决于诸多外界因素,如果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可以影响司法判决,则违背了“罪刑相当”这一刑罚原则;五、具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的人们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书的先天条件和现实可能性有差别,这就使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原则在事实上被架空了;六、杀人犯一方有可能因为受害人家属不愿出具谅解书而产生不满甚至仇恨,所以“谅解书”制度不仅不能缓和社会冲突,反而可能激发新的社会冲突。
^^^^那些价值观扭曲、良心颠倒的人们总是说被害人已经死了,再也活不过来了,杀人的人好歹也是一条生命呀,我们不能无视一条活着的生命,为了一个死去的人,一个已经失去生命,生命已经无法挽回的人,再害一个活着的人失去生命。
^^^^这种诡辩表面上是热爱生命、珍惜生命,实际上是助长社会上的恶势力,让无视生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嗜杀成性者有恃无恐、没有后顾之忧,所以持这种论调的人们实乃以袒护杀人行为为己任,以目睹无辜的生命被荼毒为乐事。
^^^^法律不仅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引导和制约的作用,而且会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对人们的价值取向起着导向的作用。法律的良心决定了普通人民大众的良心。
^^^^我们应该提倡的是与人类社会进步以及人民群众整体利益相一致的价值观,而不是以个人利益和少数人的群体利益为出发点的价值观。立法者的态度决定和影响着千千万万普通老百姓的态度,故执国宪之柄者不可不明察审慎之。
^^^^诚然,受害人家属是有不出具谅解书的自由,而且受害人家属是不会轻易为杀人犯家属出具谅解书的。但是千万不要小看了资本的威力。对于家庭背景优越的犯罪分子来说,动用各种社会资源来规避法律羁绊的方式可能是层出不穷的。
^^^^而对于某些生活本来就捉襟见肘,又失去了家庭经济支柱的受害人家属来说,金钱已经不是什么诱惑,而有可能成了延续生命的一种必须。死者长已矣,存者须偷生。受害人家属虽然一时间痛不欲生、悲痛欲绝,但生活还得继续。“人死不能复生,请二老节哀”,“我们对于所发生的不幸深表遗憾和痛心,特此来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本来愿意代替我们那不争气的孽障以死谢罪,但一切都已经无法挽回了啊。我们愿意付出一切的一切,来补偿你们的损失,让你们老来无忧……”【这是思规则老先生所能想出的兴许能够打动受害人家属的话,虽不能保证是最佳话本,但聊胜于无吧,请君一试】。受害人家属的心也是肉长的,难道是铁石心肠不成?只要公关做的好,“谅解书”就跑不了。
^^^^要是杀人犯的家属运气好,说不定还会碰上像电视剧《紧急公关》里的尹强父亲那样的“良心先生”、“道德楷模”、专门同情杀人犯的“兴坟君子”。受害人尹强的父亲在看了杀人罪犯在看守所接受“鹰瞳”采访时悲催动人的忏悔的录像以后,因为被告发自肺腑的悔过感动得莫可如何,奈何奈何。
^^^^以下是尹强的父亲在被杀的儿子坟墓前的一番感天动地的告白【特此声明:此告白的版权属于《紧急公关》,在计算付给我的稿费的时候,千万不要把这些个标明为引自《紧急公关》的文字算进去。——问题是没人愿意付给我稿费,言归正传——】:“儿子,庞岳的二审,现在已经结束了。律师说,只要爸爸不松口,原谅庞岳,那庞岳二审的结果,肯定会是死刑……庞岳一审后的采访,你是不是已经听到了?你现在的心里是不是好受一点?【“兴坟君子”一直在低低的哭,我感觉他是因为惋惜杀人犯而哭的】我和你妈妈,一直在想一个事情,如果你真能看到,现在的这种结果,你会不会,原谅庞岳?【这时候镜头给到了被害人墓碑前侧上面的照片,似乎鬼魂也感动的要开口说话了:可以呀,我亲爱的爹地,只要杀人犯的忏悔像庞岳的这样,再把我杀死一万次我也值当了】说实话,我和你妈妈,也不愿意怀着仇恨,看着庞岳去死……要不然,那我们和杀人犯又有什么区别呢?我想,你也会是这么想的,是不是?……”。
^^^^真是大慈大悲呀,救苦救难救杀人犯的爱心天尊哪,施舍杀死自己儿子凶手性命的功德菩萨呀,天下第一的大善人呀,东郭先生再世未必能做得这么好呀!单凭这一墓碑告白,尹强的父亲死后就有资格谥“建孽帝”。
^^^^正在尹强的父亲慈悲心大泛滥之时,这位死后有望谥“建孽帝”的“兴坟君子”上衣口袋里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一通该死的电话改变了本来有望获得受害人家属宽恕谅解的杀人犯的命运,也给这位现代东郭先生一生留下了一个难以抹去的污点。
^^^^原来是……杀人犯的父亲过于愚钝、褊狭、性急,不懂得“求死得生,求生反得死”的辩证道理。他不依从公关先生林中硕的锦囊妙计,走直取被害人家属这一条阳关大道,却另辟蹊径,想绕过被害人家属这一看似艰险实则万无一失的安全渠道而用写公开求情信、签名、请愿这种偏招向二审法官施压,来达到死刑改判死缓的目的。
^^^^杀人犯庞岳的导师周教授在庞岳父亲的请求之下,找了一百多名南方大学的毕业生,联名给法院写信,希望给庞岳免死,并且将联名信公开发表在互联网上。
^^^^本来尹强的父亲在看了“鹰瞳”制作并且发布的到看守所采访被告的感人肺腑的忏悔录像以后已经“良心发现”,动了恻隐之心,受害人家属谅解书已经跃跃欲出,杀人犯父亲的这一顿瞎操作,事与愿违,刺激了尹强的父母,使得本来即将到手的杀人免死金牌被受害人家属又收了回去。
^^^^真是“一时冲动成了千古恨”,杀人犯父亲的冲动,断送了自己千方百计想挽救的杀人犯儿子的性命;受害人父亲的冲动,粉粹了施舍杀人犯性命的美好愿望,破坏了“拯救杀人者和自己灵魂”的终极使命,断送了自己生为“兴坟君”死谥“建孽帝”的“完美人生”。受害人尹强父亲的余生看来只能是在“我们跟杀人犯又有什么区别呢”的良心谴责中痛苦地煎熬了。——我最后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而是有根据的。
^^^^《紧急公关》第31集前半部,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决,被告人被押解走出法庭之时,杀人犯侧旁经过受害人家属,回首转身面对受害人父亲,哽咽道:“叔……对不起。”深深地鞠躬,头低至膝盖以下……
^^^^镜头一一扫过被害人的三个家属、周教授、蒋律师,多少伤心、多少自责、多少惋惜、多少彷徨、多少无奈……受害人家属席站的两个女人哭的一塌糊涂,周教授深深的自责,蒋律师的惋惜无奈都写在了脸上,而受害人父亲完全像个做错了事的孩子,两只负罪的眼睛都没地方放了。
^^^^什么叫做锥心之痛?什么叫做撕心裂肺?什么叫做万箭穿心?什么叫做肝肠寸断?什么叫做悔恨?什么叫做不忍呐!“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这一场面把“人性本善”演绎得淋漓尽致。
^^^^谁也不愿意看到一个年轻的充满生命力和生活渴望的人去死……但是让一个恶性杀人犯,一个依法应该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因为一些人的努力而改判死缓……在监狱中说不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乃至于争取到提前获释的机会,重返社会……你们真就那么放心吗?
^^^^一个杀人犯重返社会会不会再次杀人,只有杀人者自己……连他自己也不知道答案。一个人成为杀人犯,尤其是恶性故意杀人犯,往往是因为在别人不会选择杀人的情况下他会选择去杀人。别人下不了手,他不会下不了手;别人能忍,他不能忍。“气死我也,拿命来!”、“路见不平一把刀,该出手时就出手!”
^^^^你会因为导师给另一个人找到了好工作,而没有跟自己找就去把另一个人杀掉吗?只有杀人犯和潜在的杀人犯会给出肯定的回答或者口虽不言……抑或口头上否定而在心里给出肯定的答案。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杀人者可以不死,或者全社会都知道一审判了死刑,二审只要能够拿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就可以免于一死……结果又将如何?你又将如之何?
^^^^法庭判处杀人犯死刑,并不是代表受害人家属对杀人的人进行报复或者惩罚,或者如以前的说法“某某人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并不是社会容不下一个“犯了错误的人”、“一个并不是天生就是恶人的人”、一个“一时误入歧途/迷途的人”,或者公众乐意看到一个人去死,而是杀人犯所犯下的罪行,他的杀人行为决定了自己必须死,否则社会还有安全可言吗?
^^^^没有任何一个杀人犯天生就是恶人,每一个杀人犯都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
^^^^每一个杀人犯都会有自己的社会圈子,这个社会圈子中的人都可能会说“不相信他/她会杀人”。但是杀人犯自己总是会在某些时候给出他/她会不会杀人的答案。
^^^^杀人者不死,社会上就会有别的人甚至于更多的人会因此而死。依法杀必杀之人,如救人一命一般,也“胜造七级浮屠”,因为杀依法必杀之人,就是拯救不特定的无辜的人、多数人和无数人的生命!
^^^^一个恶性故意杀人犯,尽管他杀人后畏罪潜逃,尽管他没有任何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尽管有关他杀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链完整,且呈闭环,杀人犯罪证据链没有任何的缺失、漏洞或者瑕疵,他只要有条件通过媒体作出深刻的反省、忏悔,有条件将他在一审庭审时表明真心悔罪、服罪的最后陈述的录像资料传达到公众、网络,特别是受害人家属,甚至于这一切他都可以一样不做,只要他的家人能够配合公关作出真心诚意的道歉姿态、或者受害人单位的领导肯出面做受害人家属的工作 —— 总之不管用怎样的法律不明文禁止的方式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一个在一审阶段被判处死刑的杀人犯,在二审阶段就完全有可能被改判死缓;被改判死缓的杀人犯在监狱服刑的过程中,通过某些不为外人所知但对于“内行人”是轻车熟路的手段,获得减刑,从而“获得新生”、“重新做人”,出狱后又“重操旧业”,重新危害社会,甚至于重新杀人,这样的例子并不是完全没有的,过去即便是没有,也不能保证将来也不会有。
^^^^现代社会资本的力量无所不在。随着公关产业的出现,犯罪分子的最后陈述、悔罪认罪、杀人犯一方的“亲友团”、“保命团”、“智囊团”争取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技巧和要诀,已经被判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时争取减刑的套路……都有可能程式化、标准化。资本的触角将有可能伸展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现在我来把为杀人犯请命的各种声音汇总如下【绝对的灵魂交响曲,“请君为我侧耳听”】:
^^^^此人不可杀,因为我是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我还欠被告一顿饭。古人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我不能做无情无义之人。此话虽然不可以在明面上说,但我却不能不正大光明地去做。做人得有良心,做事应该对得起良心。
^^^^此人不能死,因为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他若死了,别人会认为我没本事,官司打输了,还会在我的金牌律师的牌子上留下污点。我至少要争取把被告的死刑改为死缓。
^^^^此人不可杀,因为我和被告曾经有过一夜情,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我不能做忘恩负义之人。
^^^^此人不能死,因为我是被告的导师,我有愧于他,我没有一碗水端平。别人说由于我的偏见制造了一个杀人犯。我不能背着这种屈辱的包袱活在世上,我必须为我自己赎罪。我要动用我的全部社会资源,其中包括利用我的社会威望在媒体和网络上形成舆论声势,动员我的学生签名,写联名信向法院请愿,争取保住被告一条性命。
^^^^此人不能杀,因为我是公关专家,而我的导师要赎罪,我不能看着他饱受良心的折磨而无动于衷,袖手旁观。
^^^^此人不能杀,因为我是资深律师,是公关专家的前情人,我仍然深爱着公关先生,公关专家的导师的学生有难,我也不能作壁上观。尤其是我不能让他的现任女友给比了下去。我要尽我作为百分之百胜率的金牌律师之所能,帮助我从前的枕边人,希望他能够因此再次回到我枕边。
^^^^此人不能杀,因为我是资深媒体人,公关专家的现任女友。公关专家的事就是我的事。我要到看守所对被告进行专访,探一探被告是不是有悔罪的诚意,能否从这方面打开缺口。然后我要把采访被告的录像在网上公开发布,并且发给被害人家属,争取能获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同时用被告真诚和让人泪目的忏悔打动被害人父母,争取拿到对二审改判死缓起关键作用的受害者家属谅解书。
^^^^此人不能杀,因为那位资深的金牌律师的朋友,认识被害人父亲单位的领导,而体制内单位的领导说话是很有分量的,应该能够说服被害人父亲出具谅解书。
^^^^此人可以不死,因为我是受害人家属,我看了资深媒体人鹰瞳发给我的她在看守所对被告的采访,真是发自肺腑,催人泪下呀,杀人不过头点地,人家都那样悔罪了,还好意思非要取别人的性命吗?我们若是放不下仇恨,非得要人家一命抵一命,我们和杀人者又有什么区别?
^^^^此人不能杀,因为被告对我好,不管他有没有杀人,……他无论杀了多少人,都跟我没关系,我要尽朋友之道,在呈送法院的联名信上签字,要求保住杀人者的性命。
^^^^此人不能杀,因为我是法学权威,在复旦研究生投毒杀人案时就已经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了。“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叫作《美国司法细节观察—与一位美国法官的通信》,专门提到这个问题”。我说了,在美国“死刑只是作为一种极其例外的象征性刑罚而存在”,我又说了“就如复旦有同学说的,他们想捐款以受害人的名字来命名一个基金会,我认为这样的方式将可以慢慢改变“杀人偿命”的文化基因”。
^^^^此人不能杀,因为我还有一个“典故”,可以作为司法惯例。复旦研究生投毒杀人案中,就有177位复旦大学生联名向法院提交了“求情信”,而作为“求情信”发起人之一的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也表示“对嫌疑人林森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觉得有些不妥”。
^^^^此人万万不可杀,因为“嫌疑人”在投毒杀人后虽然拒绝配合警方调查,拒绝配合医院抢救受害人,但林森浩“同学”夜夜梦里说“对不起”。全网的人都听见了,人家都这么诚恳地道歉了……“上天有好生之德”,就请“给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此人万万不能杀,因为投毒杀人犯林森浩“同学”由于被害人父亲黄老先生不肯“谅解”,已经被正法了,这彻底寒了复旦大学177位“祖国的花朵”、“人类的未来和希望”的心了。我们不能一错再错,做出令天下所有同情杀人者的“人类希望”们心寒的事情。
^^^^杀人的人不能被判死刑,因为死刑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复旦投毒杀人犯不是已经被枪决了吗?这不又出了个湘潭大学周立人投毒杀人案,周立人投毒杀人后有延误救治【不肯说出所投的毒物名】、毁灭证据、当庭诡辩【被告一审辩称投放秋水仙碱是“为检测药性,为自己制作痛风药物”】的情节,但人家就是不服死刑判决,依法光明正大地提出了上诉。经询问“Deepseek”得知,“二审已于2025年7月11日开庭,截至目前,二审的判决结果尚未公开”。
^^^^杀人的人不能死,因为我有个正当理由:别人的命不是命,因为他已经被我杀死了,没有命了;而我还活着,所以我的命就是命。因为我还可以依法提出上诉,依法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书……最后……若是老天开了眼,兴许我还能依法提前获释!
^^^^杀人的人不能死,因为西方有一种学说认为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带有惩罚和报复杀人犯罪者的性质,是以恶制恶。杀杀人的人也是杀人,这样不好嘛。作为上帝的子民,我们应该有基督徒的精神,按照中国人的说法,要以德报怨,按照圣经的教义,有人打你的左脸,你应该把右边的脸也伸给他打。
^^^^杀人的人不能死,我还有伦理学和生命学的依据,首先,人死不能复生,你就是把杀人犯罪分子杀了,死去的受害者也活不过来了。其次,佛家讲究慈悲为怀,“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杀人者的命也是命,只要是救人性命,就是一件功德,就是积阴德。再其次,有句什么话,叫做“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不管你杀了多少人,一放下屠刀,马上就能得道升变成为佛了。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一个人都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所以如果通过媒体造势、公众舆论、联名请愿、名流求情、专家权威出面、领导批示、最后还有受害人家属或者亲属的谅解,可以改变法庭的判决和法官的决定,那么就不可能实现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而且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基础和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是有差别的,如果脱离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这一根本原则,而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容许上述人的因素的介入,那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
^^^^如果恶性杀人既遂的犯罪,可以通过合法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包括媒体和网络舆情、公众舆论等公关手段,特别是通过求得受害人家属和亲属的“谅解”而规避死刑的实际执行,那么国家的法律就有可能成为被资本的力量玩弄于股掌之间的“纸老虎”,而这种“纸老虎”当然依旧可以吓退一些胆小的人,从而维持一种“法治”的太平假象,让人感觉不到任何社会危机,这样的社会就如同病入膏肓的人一样不可救药了。
^^^^法律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惩罚犯罪的人,而是为活着的人展示行为规范,法律甚至对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起着引导和导向的作用。
^^^^每一个人在他(她)能够自主思考的人生阶段,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对自己的人生角色做出选择和定位。
^^^^人生是一个舞台,社会也是一个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不同的人喜欢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天地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力量或者势力:正与邪。人也有善恶正邪之分。那些认为所有的人都一样(自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实际上是宣示他(她)选择站在邪恶一边的人生立场。
^^^^我们不妨对所谓“君子”和“小人”作出如下界定:
^^^^君子的六条原则:
一、尊重他人的生命,爱惜动物和花草树木,不无谓地消耗天地间一切的生命资源。
二、尊重他人的财产以及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其它的财富形式。
三、不试图以暴力改变他人的人格立场。为什么不提“尊重他人的人格”?因为有的人的人格是扭曲的、反社会的、不利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对于这样的人格,不仅不值得尊重,而且在特定场合比如一个人在标榜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或者他(她)在试图以自己的人格立场对他人或者社会作出某种影响的时候加以抨击。
四、不干预他人的个人选择,照样不能提“尊重他人的个人选择”。因为有些人的个人选择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这样的个人选择,正人君子,任何有正义感的人们都不会不置可否。但是是否能够进行干预,则要看你是否有法律的授权和合法的身份地位。
五、在行使个人自由的同时兼顾他人的自由和利益。不无谓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活动,不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平静与安宁。
六、官场上的正人君子公私分明,不把公务、职务行为与自己的私欲、私利和个人好恶相关联,不结党营私、不做贪官酷吏,公正守法,不偏不倚。不畏权贵,不向恶势力低头。敢于为民做主,为民请命。勤政不怠,勇于作为。在官场上要做一个正人君子很难,真正意义上的正人君子也少之又少。
^^^^小人的六个特征:
一、珍惜自己的个人生命甚于一切,对于其它的一切生命则视自己的主观意志以及与自己的利害关系而定。所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依我者活,挡我者死。
二、珍惜自己的财产甚于一切,无视他人的财产,觊觎社会财富。只要是我想得到的东西我都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去拥有。如果是不惜剥夺他人的生命,破坏公共安全去满足自己的一己之私,实现自己的个人欲望的人,那就是小人中的恶人了。
三、自我人格高于一切,睚眦必报、锱铢必较。凡是我认为伤害我的人格和自尊心、荣誉感的人我必须对其予以报复。而小人中的恶人则奉行“凡是让我没面子的人,我必须加倍奉还;凡是让我丢面子的人,我必须让他死的难看”的原则。
四、自我意志高于一切。我看中的别人就不能选,我必须有,别人不可以有。
五、唯恐天下不乱,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无论是否与我有利害冲突,只要不是我所喜欢的人,他们越是不堪、不舒服、难受、闹心,我就越是得意和高兴。
六、官场上的小人会把国家的权力完全当成自己家的权力去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凡是由我负责或者做决定的事情,不给我好处符合条件我也不给你办,给了我好处违反规定我也能跟你办。在财产私有的情况下,人们的私心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随时表现出来,只要法律的羁绊有一点点松懈,法律的约束有一点点不到位,法律的规定有一点点漏洞,人们的自律往往就失去作用了。在面临重大诱惑、利害当前,世俗良心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官场中人,想不做小人都难。官场上的小人,其官位越大,职务越高,危险系数越高,危害性越大。
^^^^法律的良心要求把人情世故、金钱的势力、社会名流和公众人物的影响挡在法律的大门之外,而不是向它们敞开大门。而且因为社会舆论是可以人为制造的,司法审判绝对不可以被社会舆论所左右。
神秘邻居
^^^^我家楼上住着一家神秘的邻居:专门喜欢制造低分贝噪音折腾人。他们频繁地往地板上扔东西,连续不停地拖动桌子和笨重的家具;在家里轻轻地拍打篮球、丢乒乓球、滑旱冰……
^^^^晚上等你刚刚躺在床上,就有人在你的头顶正上方对着地板撒尿!或者在你卧室的上空响起哗哗的流水声和粗重的冲厕所的声音(要知道我们都是买的精装房,统一预装的马桶,是不用倒水冲厕所的)。更加奇怪的是楼上有一扇门,仿佛永远不停地拉开了关上、关上了又拉开。那是那种枢纽生锈的好像在寒风中摇曳碰撞的木门,悠长的一声“吱呀”,然后又自然地“砰”地一声碰撞!这种木门与门框或者门槛的碰撞声也是常年的、不分日夜的。可等你打电话喊物业上门听的时候,这种奇怪的“关门”声就神秘地消失了。只有一次物业说在快要进门时仿佛是听到了一声。我在写此文时,关门声依然有节奏地响着,但是当我写到奇怪的关门声这一段时,有好一阵子,关门声没有了。我甚至于开始怀疑,是不是我的脑子因为长期的这种低分贝生活环境产生了幻觉时,“吱呀~砰”的声音又有节奏地响了起来。我长舒一口气——可以继续把故事写完了!
^^^^我的这些陈述,在我自己看来,远远不足以充分表现出我和我老婆——尤其是我老婆,身居楼下,作为“人下之人”的生活痛苦的。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陈述是不能作为“扰民”证据的,法律是不支持当事人“带有感情色彩的陈述”的。我也想到了收集“物质性”的噪音证据。有很多个不眠之夜,我一次次的从床上爬起来,打开灯,拿起手机尝试着录音,可我第二天打开录音自己检查时,却发现根本就没有录进去!因为毕竟隔了一层楼,声音对没有情感的手机录音设备的效果远远不及人耳!偶尔会有一声巨响把你从梦中惊醒,可等你去录音时,一切都已经恢复了平静,又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才会盼来这轰然的一响,可总是来不及打开录音……
^^^^昨天下午发生了一件怪事;我午睡后去胖水牛水库散步回来,发现自己家的门开着,两个女人站在门前“聊天”,原来是我老婆和同层的邻居在说楼上邻居噪音的事。我进门到自己的卧室开始上电脑,一会儿感觉两个女人都各自进了自己家。可是不多久我突然听到我老婆在客厅大声地疯狂叫骂,我听到我老婆的叫骂声中有“小孩儿过生日……”几个字,我心想,不是前几天楼上说是小孩儿过生日吗?怎么今天又过生日了?我站起身来,转身看见卧室与客厅连接的过道上站着一个人。一开始我没细看,那个人背对着我,我还以为是我老婆在客厅骂人,隔壁邻居的人进来看究竟呢!我走近一步立刻发现那个人原来就是我老婆,现在我注意到我老婆的嘴唇并没有动,可是客厅里的“那个骂人的老婆”依旧在喋喋不休地叫嚷,说楼上一天到晚“呼啦呼啦地闹腾,拉桌子、顿椅子……还让不让人活呀,缺德鬼!缺德鬼!祖宗八代都是缺德鬼!……”我老婆没听出是自己在骂人,还以为是楼上在骂人,就跟自己对骂了起来!我提醒老婆是楼上在放她骂人的录音,我老婆不信,人家在骂她,她不能服软!这时候我们发现那个骂人的女人的声音转到了浴室的换气口上方,我老婆刚开始继续与“自己”对吵,后来觉得那个人声音真的有点像是自己,就作罢了。一会儿,那个骂人的女人也没有了声响……
^^^^我越想觉得越不对劲!那声音绝对不是录音设备放出来的录音!它仿佛就在你面前,完全是真人发出来的最原始的声音!是一个被生活环境长期压制的绝望的疯狂的灵魂在咆哮!我老婆认为是楼上用高科技手段在对付我们,而我不认为有这样的高科技。我似乎有点儿要相信网络上所谓平行世界的说法了,真的是时空错位吗?
^^^^回到前面说的小孩过生日的事情。那一天像往常一样,我老婆因为受不了这种没完没了的声音刺激,又开始叫嚷了,后来还打了110,不知110来了没有。可第二天物业给我打来了电话,说是要带楼上邻居登门调解。物业和楼上邻居不多久就来敲门,我老婆开了门。大家都站在我家门口。我当时还没有吃完午饭,端着饭碗也去倚门站着。楼上邻居来了三个人,一对二三十岁的年轻夫妻和一个干干瘦瘦的老头,他们坚称他们是正常生活,那位妇女掏出手机,表示可以让我看她手机上的家庭监控,说早上八点钟的时候,他们一家还都没起床,说他们一天到晚闹腾是冤枉了他们。后来物业也对我说,他们很生气的是,他们早上八点钟还没有起床,似乎在这一点上我们的话确实不符合事实真相……那个干瘪老头气势汹汹,指责我们家是无聊,太无聊了,“你们家没有小孩儿吗?你们不是从小孩儿长大的吗?你们要是再打110,打一次我们就要来你们家一次!”“你们要是听不得声音,为什么不买顶楼,或者住山顶上去?”“你们要发疯,把我们逼疯了,我们也发疯!”我看那老头不是来和解的,而是来问罪和下战书的。我感觉那老头可能是有点故事的,这种人下得了狠手,能够躲多远就躲多远,不能躲也得忍!我就先进屋了。一度双方似乎有点失控,我听到我老婆嚷着,你打我吧!后来还是没事,大家就这样散了。我老婆进屋以后不多久,说了一句话,把我吓一大跳!她说想上楼去送两百块钱给他们家的小孩儿,正好趁他们家小孩儿过生日,求他们放我们一把!不然他们会让我们剩下的日子更不好过!我老婆是我们家最不能忍的那个人,现在在这个节骨眼上,要给一个非亲非故、以前根本不认识的人家送礼,这不等于说是我们无事生非、自知理亏了吗?我觉得这样子不妥,我说你那两百块钱,人家不会放眼里的,你好意思送你就去送吧,反正我的话从来对你都是不起作用的。老婆到底还是没有去楼上送钱。楼上还是楼上,楼下的也还是楼下。我老婆还是以在家里叫嚷和制造对抗性噪音来对付楼上的动静……
^^^^令我忧心的其实不是我一家两口的烦恼,而是相邻关系的现状,是中国人的整体素质!当在九一八以及类似的日子,人们在网上晒宠物照的时候,我就强烈地感受到鲁迅弃医从文的诱因一直到中国现代的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而“文学救国”这条路似乎也是走不通的。文化启蒙、文明启蒙、民主启蒙、科学启蒙和思想启蒙的任务尚未真正开始,中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何时才能跟上物质文明的节奏!
论法的精神
从电视剧《吉他兄弟》说起
^^^^所谓“法”,包括:从宪法一直向下延伸到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种行政命令和规定。这种源于官方的规定,甚至可以是口头的、口耳相传的。但“法”无论出自哪个权力机构,或者哪一级政府部门,它都对公民的生活产生影响,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是人民群众无法回避的。法的精神,即法的灵魂。法的灵魂,如人的灵魂,或者一切物质生命体的灵魂一般,其前提和依托便是其肉体或者生命体的存在。法亦如天地间一切的物质生命体一般,有着自己的肉体和灵魂。法的肉体就是法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即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法律条文;法的灵魂便是隐藏或者包藏在法律条文深处或者背后的精神内核。
^^^^电视剧《吉他兄弟》第一、二集剧情:1987年贵州省正安县决定组织300名青年农村妇女到广州去打工,以改变当地农村长期贫困的历史,但又提出了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没有结过婚的”。
^^^^凤竹村村支书动员该村符合条件的妇女走出去,可没有一个愿意去的。该村有一个寡妇叫林美心,现在家里有两个年幼的儿子,还有一个老婆婆,她为了挣钱抚养两个小儿子和婆婆,在向村支书请求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偷偷地走出了小山村,赶上那300名妇女组成的打工队,搭上了前往广州的火车……
^^^^打工队带队的干部叫严正刚,通过与林美心在火车上的交谈,他了解到林美心的家庭困难,以及她想通过走出去打工摆脱贫困的决心,于是他决定不顾有关“规定”,按照他后来的说法,就是“我们不能简单粗暴地就剥夺了她想脱贫致富的权利”,帮林美心一把……
^^^^这是严正刚在广州番禺制衣厂门前对林美心的一番叮嘱:“听着,林美心,管住自己的嘴。千万别跟别人说你结过婚有孩子……让人家把你赶回去了。”
^^^^林美心就这样混进了“娘子军”队伍进了番禺制衣厂……
^^^^有一天,番禺制衣厂的保卫经理李经理专门来找严正刚,结果只找到了“我也是个领队”的坚持原则的陈领队,李经理问:“林美心结过婚有孩子的事情,你们知道吗?”这简直就是把农村妇女因为结了婚而“违反规定”混进打工队的队伍当成政治任务来抓了。
^^^^花开两朵,各表一支……林美心正在缝纫机上忙活,这时工长突然走了过来,碰了一下她的胳膊,“林美心,你跟我过来一下。”
^^^^林美心发了半天的呆,终于还是站起身来,跟着工长走了过去。
^^^^旁边的女工们开始了窃窃私语,仿佛林就要大祸临头了一般。
^^^^“林美心,我问你,你是不是结过婚?”
^^^^林美心一听工长这话,心里咯噔了一下“……”
^^^^“说呀,是不是真的?”
^^^^“我,……我入职表上不是写了吗?”
^^^^这话回答得可真是到位。原来正安县带队的干部严正刚是个有正义感的人,他得知林美心的具体情况后,决定不顾另一位“我也是个领队”的带队干部的反对,把林美心“混”进了正安县300名娘子军的队伍。严正刚还在林美心的入职表上造了假,把她的婚姻状况填成了未婚。林美心不识字,严正刚还叮嘱她“要管住自己的嘴”,不要对别人说自己的情况。
^^^^这是前话,现在工长就站在林美心面前。这位严厉的工长因为林美心的工作特别卖力,眼下也替她着急,“可是有人向上面反映,说你说了假话,你是结过婚的。”
^^^^到了这时候,林美心只得点头承认:“结过。丈夫……去世了”。
^^^^工长听到这话,又是叹气,又是挠头,走来走去的,“林美心哪林美心,你让我说你什么好哇,要是你当初刚来厂的时候,你要是这种情况,我会马上报告给厂里,让你收拾东西走人。可是现在呢,你是生产标兵、业务骨干、技术能手,你让我怎么办?……保卫科的李经理已经去找你们负责人了,回头他就会来找车间,来找我,就得要你收拾东西走人……”
^^^^我们就此打住,不管这场“假冒”、“造假”危机的进展情况如何以及最后的结局怎样,反正当事人林美心现在经历着怎样的震撼,她的心里受到了怎样的打击和煎熬,是可想而知的了。
^^^^林美心到底犯了什么“法”,她做错了什么?为什么她所在的那个正安县的其他妇女可以享受政府的扶持待遇有权利打工,而林美心仅仅因为结过婚就失去了打工的劳动权利?是什么逼迫一个有正义感的干部因为想帮助一个本来应该享受政府扶持的弱者维护自己宪法赋予的劳动权而不得不弄虚作假?问题出在哪儿?
^^^^问题的关键是法的精神被掌握权力的人们忽略了!法是人制定出来的,而人是会犯错误的,任何人在考虑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往往是顾了一头,忘了另一头。有时候人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善良的,甚至于自己当时也感觉是完美的,但是在实践中,情况有可能超出人们的最初的预期,产生不公正、不公平,违反立法精神甚至于违背立法者本意的结果。
^^^^就拿林美心事件来说吧,有关方面当初提出打工者“必须是未婚妇女”这个“先决条件”,是因为担心已婚妇女长期在外打工,无法“主内”,从而影响家庭生活和家庭稳定,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甚至可以说体现了领导者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和体贴下情的良苦用心,所以上级领导的出发点是美好的、无可厚非的。
^^^^但是这个也许并没有形成正式文件的行政命令,甚至于有可能只是某个领导人的口头指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产生了“法”的效果,其效力甚至大于法律和宪法。
^^^^因为写在纸上的东西,自己不会说话,它需要人们去运用。如果没有人去特别关注和运用,法律再完善也不过是被人们束之高阁的典籍而已;而宪法虽然名义上是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在实践中它往往连普通的一般性法律都不如,因为具体的立法并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说“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任何行政法规和命令、条例以及规定都必须符合宪法,否则无效”。
^^^^也就是说在具体立法之前,从立法程序上法律条文不需要过宪法“这一关”。没有了宪法这一“紧箍咒”,立法者就有可能在并非故意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某一看似正大光明的目标或者达到某种看似冠冕堂皇的目的,而疏忽了宪法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
^^^^在实践中如果发现法律和行政命令等违背了宪法,按照目前的法律,普通民众是没有提起宪法讼诉来维权的司法途径和救济手段的。
^^^^在林美心事件中,无论是林美心本人,还是贵州省的有关领导部门或者领导人都没有任何违法的情节或者工作、职务上的过错。因为林美心在宪法上享有劳动的权利,她不应该因为自己的婚姻状况而遭受不公平的差别待遇;贵州省的有关领导人也有发布行政命令或者作出指示的权力,他/他们并没有越权,他/他们是按照法律规定在行使自己的职权,问题是当法律条文或者行政命令、指示与宪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相冲突的时候……
^^^^法的精神在呼吁:不要让宪法像祖宗的遗像一样挂在客厅的墙上!
^^^^卓越的社会科学理论可以改变世界历史的进程,促进人类文明的飞跃式进步,但是任何理论如果不被社会所接受,如果不能转化为指导实践的精神力量,它都是一堆无用的废纸!
^^^^科学社会主义如果没有列宁的俄国十月革命,它也是废纸一堆!而正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带来了社会主义,中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跃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马克思运用其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对资本主义社会作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价,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具有以往任何社会制度都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同时通过《资本论》剖析了劳动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区别,指出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上仍然是人剥削人的制度,而且终将被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
^^^^新中国诞生以前,中国的资本主义尚处于萌芽阶段,由于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帝国主义的侵略,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所以中国从封建社会一步跨越到了社会主义社会。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解放初期的中国,无论是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都甚至没有成熟到发达资本主义的的程度。
^^^^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之上,在生产力极度发达,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消失,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因为国家的自然消亡而自然实现的。
^^^^所以马克思有两个著名的论断:工人阶级没有祖国;工人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但后来俄国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他认为在资本主义链条的某个薄弱环节,社会主义可以在一个或者数个国家首先取得胜利。
^^^^无论怎么说,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的选择!我们没有回头路可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的社会制度就完善到了相应的社会主义程度,我们国家的政党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都仍然有许多需要批判性地借鉴外国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地方!
^^^^我顺便再来谈一谈我看了另一部电视剧《井冈山》的观感。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一直到遵义会议确立毛泽东在党内的领导地位的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从陈独秀、瞿秋白等等经历了多次的变换,毛泽东虽然也是党的早期领导人之一,但他的正确意见总是得不到采纳,因此党的前几期主要领导人的左右倾机会主义给中国革命造成了很多损失。井冈山的革命者袁文才和王佐就是因为共产党领导人的左倾错误而死在红军战士们的枪口之下。看到他们为中国革命所作出的牺牲以及他们的最后结局,叫人不能不深刻思考。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制度是否存在着某种缺陷性……有没有什么地方是需要改进的……这个问题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或许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国家主席刘少奇和彭德怀元帅、贺龙元帅等老一辈革命家在文革中都受到了来自“革命阵营”内部的迫害,他们都没有美好的结局……
^^^^中国革命和俄国革命的历史让我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真理和权威的关系问题上是不是存在着严重的误区。人们说真理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是没有人理解这句话背后的深刻道理:真理往往是被多数人所无法接受的。而权威是什么?它正是为绝大多数人所推崇和认可的。人们在迷信权威的同时,自然会对眼前还没有掌握群众的真理持排斥态度。所以在中国共产党早期,毛泽东的正确意见是没有“市场”的。
^^^^从共产党的政党制度方面来说,有一种倾向,那就是把党的最高领导人和党划等号,认为党的领袖就代表党,反对党的领袖的意见和决定,就是反对党。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固然是“民主”了,但是民主的结果往往还是领袖人物的意志决定了一切。
^^^^因为领袖的权威性,人们骨子内部根深蒂固的封建奴才思想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来。大家都自以为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意志,其实这种意见和意志不过是权威的意见和意志的折射而已。
^^^^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正式废除奴隶制度,而且封建制度一直延伸到辛亥革命,辛亥革命后又经历了复辟帝制,封建军阀的割据。所以中国人没有经过彻底的思想革命的洗礼,思想意识中的封建残留没有得到彻底的根除!
^^^^人们的意志自由取决于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而人们只有在正确认识了客观世界以后,才能获得主观世界的真正自由。
^^^^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制度是有缺陷的,任何人,不管他是否从身份上有权力、有资格代表党,那其实都是象征性的,除了党的纲领和章程以外,没有任何个人可以代表党。所以在党的会议上应该允许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充分地表达出来,大家应该拿党的纲领、章程、制度和党性原则来说话,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尺度来说话。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就能真正成为战无不胜的党。
^^^^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法的内部秩序颠倒了!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就越是被束之高阁!宪法在实践中是最没有“用武之地”的,具体的法律又成了律师们扬名立万和赚钱的工具,领导人的一句话往往是最起作用的!
^^^^中国人把资本主义好的地方说得一钱不值,而把资本主义的坏的地方又变本加厉地发挥到极致!格式合同的目的不是让接受合同的人一目了然,而是故意让人无法卒读,或者根本就让没有专门知识的普通人不知所云!合同废话连篇,压得人喘口气都难,到了紧要的地方,字体就出奇地变小了!这就是我的雕虫小技,爱看不看,责任在你不在我!
^^^^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必须首先摆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宪法为什么必须成为“万法之法”?因为宪法是一个新的社会、一个新时代之所以战胜旧的社会、旧时代的标志性成果总结,是千百万革命先烈为之流血牺牲换来的进步!宪法上所昭告于天下的原则,正是人类社会一步一步进化的社会理想里程碑!它是与历史发展的潮流最相适应的!而与宪法基本原则相背离的一切,都是开历史倒车的不得人心之举!
^^^^中国人民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一切形成文字的规定、规则都经得起宪法的检验!建议国家成立专门的立法审查机构,在“法”生效之前预先进行宪法审查。另外借鉴外国资本主义的做法,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之类的机构,以方便人民群众对于与自己或者他人切身利益相关的违宪法规、举措等进行宪法诉讼。另外,法院应该设立在交通方便的地方,而不是远离入口集聚区的轻易找不到的地方!